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施某某驾驶鄂******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麻城市宋埠镇往麻城市铁门岗乡凉亭村村五组施家大垸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麻城市铁门岗乡肖上村六组端伯垸31号门口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熊某某在道路上行走,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施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熊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 施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待,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施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施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7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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