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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黄某某等5人诈骗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捕前暂住高碑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组,捕前暂住高碑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高碑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镇**村**社,捕前暂住高碑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区**乡**村,捕前暂住高碑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曾安祥、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至1月19日,被告人施某某为提高自己的业绩加快传销升级,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曾安祥、陈某某、刘某某向其家人骗取钱财。

1、被告人施某某谎称生病住院,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曾安祥、陈某某伪造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等文书向其家人索要30000元人民币,因被家人识破未得逞。

2、被告人施某某以看病为由向家人诈骗30000元未果,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谎称借高利贷无法偿还借款被他人控制,受到捆绑殴打,并录下视频多次通过微信转发给其家人索要65000元人民币,后因其家人报警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说明,证明,户籍信息,报案笔录,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曾安祥、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合计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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