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张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并销售,交易金额99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汽油533千克,二被告人各退赃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被告人户籍住址等身份信息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亚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共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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