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7********,汉族,专科文化,丹阳市**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69********,壮族,高中文化,苏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园**区**号**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谭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施某某为骗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在经营合作社期间,伙同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以合作社和**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的挖机买卖协议。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明知施某某骗取财政资金,仍通过虚开购机发票、制造虚假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为施某某提供帮助。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施某某以合作社的名义骗得丹阳市财政局下发的财政资金共计21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谭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束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施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伙同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谭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亚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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