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傈僳族,缅文四档文化,务农,住缅甸掸邦**镇**寨。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傈僳族,缅文七档文化,务农,住缅甸掸邦**镇**村。
以上二人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陇川县检察院批准由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9月2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邀约段某某由缅甸驾驶云N*****摩托车携带毒品走私入境至瑞丽市弄岛广场旁路口时被陇川县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摩托车弯梁上的绿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鸦片共计净重157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段某某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十八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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