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殴打他人2018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49********,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园**栋**单元**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施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苏州市虎丘区枫津大街562号无名门面房内,招募并组织卖淫女王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以每次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金额人民币180余万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加入,并负责招聘卖淫女、招揽嫖客并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期间该店内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6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等物(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招募多人进行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受上述被告人雇佣负责招聘卖淫女、招揽嫖客并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施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施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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