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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姜某某赌博罪)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4********,汉族,初中文化,怀某**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怀某市同仁家园一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4日到怀某市公安局小峪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怀某市**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4月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在怀某市**小区**楼,组织20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赌博,并指使被告人姜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甲、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等23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据保全清单;5.作案工具拍照;6书证: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投案自首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345****;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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