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526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包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施某某伙同包某乙(另案处理)在城信建立“战神20返5” (后改名为“战神30房5”)聊天群,招揽胡某某、陈某某等聊天群成员在“博乐温州棋牌”手机软件参加温州麻将赌博,期间,胡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的住处参与赌博。赌博群规定每8盘为一局,每局结束后在城信群内结算分数(1分折抵20元、后期改为30元),由分数最高的赢家支付5元房费。经统计,上述赌博群结算的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639783.6元,收取房费至少为人民币23180元。被告人施某某系赌博群股东,负责管理和拉人进群赌博,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被告人包某甲于2020年2月22日开始在上述赌博群担任管理员,期间赌博群的赌资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354161元,其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额统计表、调取证据清单、账号截图、赌博群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梁某某、包新荣、包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群聊天、交易流水、群成员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包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包某甲现取保候审,施某某联系方式:1378013****,包某甲联系方式1865803****、1386722****。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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