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住**区**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区,住**区**镇**村委会**组。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6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镇云南省**县**公司。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6日被**省**监狱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云南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2020年10月9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倪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15:10,梁河边境检查站民警在**县**镇**路口,当场从倪某某驾驶的车辆(渝******号)内查获84mm 翻盖云烟(紫)300条、84mm翻盖红河(88) 100条;从贾某某驾驶的车辆(云******号)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300条、84mm翻盖红河(88) 100条;从施某某驾驶的车辆(云******号)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250条、84mm翻盖红河(88) 150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起到了组织安排作用,被告人倪某某、施某某、贾某某在案件过程中听从杨某某的组织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倪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倪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施某某、贾某某系共同犯罪,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倪某某、施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倪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施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祥玲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施某某、倪某某、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释放证明书1份;
5.光盘共3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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