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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攻名开赌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施攻名,绰号“大师兄”,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2010年5月27日因赌博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元;2010年5月28日因吸毒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9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攻名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董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奉化区西坞街道亭山村开设牌九赌场,逐步吸收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为其赌场护赌、望风等,并于2012年年底起物色邬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经营管理赌场。赌场在邬某某经营下继续壮大,赌场场地由固定地址(亭山村牛棚)转为流动地址(西坞街道的马场、鸡场、煤场、桃林、竹林等地)。期间,赌场逐步吸收邢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四十余人先后为赌场工作,负责望风、护场、抽头、接送赌客等。赌场通过硬牌九比大小方式组织众多赌客进行赌博,以抽取庄家赢钱金额的5%作为赌场盈利,日均盈利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年底至2018年2月,邬某某替董某甲经营的赌场获利约人民币600余万元。

被告人施攻名于2014年至2018年2月期间在邬某某管理的赌场担任桌角,负责抽头、吃赔500余天,其参与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2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沈某某、董某丙、鲍某某、徐某乙、董某丁、包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施攻名和同案参与人董某甲、邬某某、周某某、张某乙、董某丙、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攻名与人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攻名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攻名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攻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妍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施攻名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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