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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振彬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施振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振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及3月份,被告人施振彬与王俊强(已判刑)经预谋后,由施振彬驾驶其车牌号为鲁DE****的小型轿车带着王俊强,并携带其事先准备的锡纸开锁工具,到山西省交城县、驻马店市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期间由王俊强负责望风,被告人施振彬采取锡纸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锁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0日,二人在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周某某家、**室张某某家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周某某两条项链(包含吊坠)、两枚戒指、一对耳环、一条手链、一枚纪念金币、一部苹果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4000元现金,价值共计2.7万元;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联想THRNKPAD笔记本电脑、80余枚纪念币、一枚钻戒、一条金项链、一枚和田玉坠、一条和田玉项链、一枚银质五行符,价值共计1.8万余元。

2、2019年3月22日11时许,二人在驻马店市开发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楼**户邢某某家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邢某某放于卧室衣柜内的1.4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薛某某、同案犯王俊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施振彬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振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振彬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施振彬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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