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施应文,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6********,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镇**村委会**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9月11日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7月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洱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小任”,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2********,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会**社**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洱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应文、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施应文在巍山县**镇**村委会**庄其家中及附近,通过被告人任某某联系先后三次向丁某某(另案处理)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毒品海洛因20克,丁某某通过微信将购毒款转给任某某后,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先后支付给施应文毒资5100元、10000元、7300元,任某某除在丁某某处免费吸食毒品和每次获得200元的报酬外,分别获利700元、500元、700元的好处。经侦查实验,本案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39.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施应文、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侦查实验等笔录;5.手机取证报告和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应文通过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36克、毒品海洛因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应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应文、任某某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伍册、光盘陆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洱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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