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於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打架,于2018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於某甲因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纠纷,在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有限公司内,将孙某甲使用的苹果手机、宝马车左侧反光镜底座及油漆损坏。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08.5元。
案发后,被告人於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於某甲已缴纳赔偿款12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书、申请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票、维修账单、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货通知复印件、购房合同、交房清单复印件、交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刷卡记录照片、贷款申请批复函、垫付证明、发票、汽车销售合同等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公司注册信息、法人变更信息等、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明细账记录、抵押贷款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於某乙、孙某乙、俞某某、孙某丙、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谢某某、孙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於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於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一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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