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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於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浙江省玉环市人,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县**路**号。被告人於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电话联系被害人谢某某,约定以每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5元的价格购买75吨水泥,并承诺货到付款28125元。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害人谢某某的按约定将水泥送至被告人於某某指定的地点,被告人於某某将这批水泥以每吨365元的低价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并在收到第三方钱后逃离泗县。案发后被告人於某某已退赔全部货款并获得被害人谢某某谅解。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浙江省玉环市**街县**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於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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