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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於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未检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号。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到本市**区**路**号**网吧楼下,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不予鉴定)。

2、2018年8月1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於某某到本市**区**大道中**广场**门口旁边,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人)的台铃48V牌电动车1辆(不予鉴定)。

3、2018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到本市**区**大道**门口自行车停放点,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飞鸽牌48V电动自行车1辆(不予鉴定)。

4、2018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到本市****路**电影城侧门对出空地,用工具撬锁,盗走被害人苏某某(未成年人)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0元)。

2018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夏园路被民警抓获,缴获其T恤2件、牛仔裤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於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於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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