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於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於某某窜至黄某某**乡**村**组伺机行窃,当其发现被害人方某某家中无人,便就地找来撬棍、起子、锄头等工具撬门欲入室行窃,在撬门的过程中发现有人靠近,遂逃离现场。经对方某某位于**乡**村**组家大门被损毁部位进行鉴定,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取整为人民币990元。
2020年5月13日下午,於某某窜至黄某某**乡**村**组伺机行窃,当其发现被害人洪某某家中无人,便用脚踹开该户后门进入屋内,在卧室床垫下盗得现金5000余元。
2020年5月23日下午,於某某窜至武穴市**镇**村**组伺机行窃,当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家中无人,便推门潜入屋内,在二楼卧室床垫下盗得现金5000元。
2020年7月21日下午,於某某窜至黄某某**乡**村**组伺机行窃,当其发现被害人徐某甲家中无人,便就地找来锄头,利用锄头将后窗撬开潜入户内,在卧室床头柜里的黑色男士旧钱包里盗得现金700元。
2020年7月29日下午,於某某窜至武穴市**镇**村**组伺机行窃,当其发现被害人徐某乙家中无人,便用脚踹开后门潜入屋内,在一楼卧室衣柜旁的咖啡色手提包内盗得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於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某某人民法院(2010)梅刑初字第70号、(2014)梅刑初字第00241号、(2017)梅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书证;2. 被害人方某某、洪某某、文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3. 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黄某某公安局梅公(刑)勘[2020]44号、梅公(刑)勘[2020]34号、梅公(刑)勘[2020]8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武穴市公安局Kxxxx50149号、Kxxxx70274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DNA)字[2020]0069号鉴定书;6.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认(刑)字[2020]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於某某指认犯罪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胜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於某某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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