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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於某某环境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於全富,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全富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於全富伙同苏某甲、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未经审批共同出资在福建省尤某某**镇**林场建造熔炼厂。熔炼厂建好后,被告人於全富伙同张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以每月租金120000元(人民币,下同)承租该熔炼厂,用于给他人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以生产金属锭。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於全富伙同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联系金某某、阮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运输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其中109.14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尚未焚烧熔炼)至该熔炼厂进行焚烧熔炼,并收取每吨1050元至1100元不等的加工费用,共收取加工费651500元。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熔炼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熔炼厂的场地上。2015年4月17日,该熔炼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废渣425.95吨、金属锭21.66吨。另查明,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属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危险特性为T,T代表毒性。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可判定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后的废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属HW18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802-003-18,危险特性为T,T代表毒性。多金属锭成品,不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於全富在江西省永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尤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案发后对案涉熔炼厂的原料、废渣等进行处置,支出相关费用105134元。尤某某公安局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约定由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在熔炼厂查获的废渣进行处置,总价为1490825元,政府部门于2016年3月1日支付了该价款。

再查明,三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处被告人於全富和黄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本案非法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产生的425.95吨危险废物(废渣)的处置费用1595959元;被告人於全富和黄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41050元;被告人於全富和苏某甲、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负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11250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於全富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复印件、佛山市南海区懿丰有色金属熔铸邮箱公司100吨电子地磅称重单15张、永盛150吨电子地磅称重单2张、尤某某环境保护局关于新阳镇下村林场吉坑山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别认定的说明、尤某某环保护关于新阳镇下村林场吉坑山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熔炼炉无法采样的说明、尤某某新阳镇下村林场地块非法占用土地1:500地形图测量报告、福建省固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具的处置情况说明、付款凭证、尤某某新阳镇人民政府处置案涉熔炼厂发生的相关费用票据、表格、尤某某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尤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苏某甲、陈某某、江某某、金某某、阮某某、苏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於全富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全富为牟利,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擅自建造熔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32.96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595959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全富在与苏某甲、张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於全富已经着手实行处置,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处置危险废物109.14吨,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莒

检察员:黄建耀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於全富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和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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