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於某某诈骗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六合**路店)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於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钟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於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於某某及被害人钟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於某某三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於某某以规避税费为名,让自己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刘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钟某某将位于本区**街道**路**号**苑**幢**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刘某某,房屋价款为人民币55万元,付款方式为全额贷款,给付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之前。2016年4月23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刘某某名下,被告人於某某一直没有给付钟某某房款。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於某某以该套房屋作为抵押,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万元,其中18万元被其用于还债,其余22万元当天取现使用。

2.2016年9月份,被告人於某某在明知自己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已被法院查封不能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乙(实际买受人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出售给王某乙,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购房定金人民币25万元。

3.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於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已被法院查封不能正常交易且与他人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出售给被害人郭某某,骗取其购房订金人民币2.5万元。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於某某将王某甲购房定金中人民币10万元给付钟某某。2018年9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於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拍卖款,按比例分配给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7万余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於某某被抓获到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钟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的收到的执行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 被告人於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