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方某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遂良,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新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村**号。2018年7月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玉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村**路**巷**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黄雷、许新彬、张玉光、王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字接到尹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指为给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做“立功”,花钱寻找一些没有吸毒前科的人吸毒后将其位置告知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方某字联系被告人曾某某(外号“酒鬼”)帮助其寻找一些没有吸毒前科的人吸毒后将其位置告知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抓获,以此帮助别人立功赚取报酬,被告人曾某某便找到 “黄林”(另案处理)。 “黄林”找到被告人尚某某,被告人尚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新彬、余遂良、黄雷等人一起帮助花钱寻找一些没有吸毒前科的人吸毒后将位置告知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抓获,而从中获取非法报酬。被告人黄雷为找到没有吸食过毒品的且愿意有偿吸食毒品故意让公安抓获,帮忙别人立功的人,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在微信群上发布“代替他人拘留”的广告,并允诺被告人王雷雷找到一个给其100元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花钱诱惑没有吸毒的人吸毒仍照做。后被告人张玉光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发布的广告,联系上被告人黄雷,且被告人黄雷允诺被告人张玉光如果能帮忙找到人则有一定的好处费。被告人张玉光先后找到从来没有吸食过毒品朱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人,后朱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张玉光等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为获得报酬先后吸食了毒品。朱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4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宾馆325房间内吸毒;张某某、丁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10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酒店附近的一辆车牌为闽AJ****的车内吸毒。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张玉光的尿液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及其衍生物均呈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尚进、张玉光主动将非法所得退至自己的银行卡,公安民警已将银行卡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行政拘留决定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黄雷、许新彬、张玉光、王某某及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黄雷、许新彬、张玉光、王某某、尹某某、陆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黄雷、许新彬、张玉光、王某某一同以金钱引诱多名未吸食过毒品的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许新彬、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榕
检 察 员:陈晨燕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方某字、曾某某、尚某某、余遂良、黄雷、许新彬、张玉光、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捌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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