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方钢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0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11月19日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方钢义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多次进入被害人李辉位于本市江干区夕照新村**幢**单**室住处进行盗窃,共计窃得其住处梳妆台内的现金人民币6950元,后于2020年9月22日离开盗窃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从被告人方钢义处扣押的人民币2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钢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钢义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钢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龙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钢义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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