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方某某虚构自己系口罩生产厂家,有大量口罩可以销售,取得被害人卓某某协的信任后,以收取预付款、货款等为借口,通过微信、支付宝收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卓某某协人民币35500元。
同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对不特定人发布信息,虚构自己系口罩商家,有大量口罩可以销售,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定金、货款等为借口,通过微信、支付宝收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6500元。
2020年3月25日早上,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温某某、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协、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盈
检察官助理:戴垒垒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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