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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行一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13号

被告人方行一,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海市杨浦区人,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行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行一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行一于2020年7月13日23时许,窜至本市渝中区洪崖洞一楼A004店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盗窃其放于店铺茶桌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33元的黑色iphoneX手机后逃离。同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方行一在本市渝中区巴渝世家小区瓦房阁酒店大厅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行一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行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行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行一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行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行一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陈妍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方行一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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