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06号
被告人方荣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婉婷,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荣某、伦某某、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方荣某、伦某某、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始,被告人方荣某在本市**镇**巷**号销售假冒Dior、GUCCI、CHANEL、Jo Malone注册商标的香水,其妻、被告人余某某负责核对账单及发工资,方荣某又聘请被告人伦某某为其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2019年10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园**巷**号抓获方荣某、余某某,在本市**镇**路**号抓获伦某某,并在本市**镇**巷**号**楼和**楼缴获假冒CHANEL、DIOR、JoMalone、GUCCI注册商标的香水一批(价值1460550元)。至案发时方荣某、余某某二人共销售假冒Dior、GUCCI、CHANEL、Jo Malone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1231900元,伦某某数额约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香水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方荣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荣某、伦某某、余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伦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荣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288****;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492****。
2.侦查卷十三册(光盘二十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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