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方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浙江**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乡28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有限公司的出纳。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主管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是62220812030018****)共计205万元的公司资金以公司对外借款、购买理财、李某某领取等名义转出挪用,其中2045000元用于 “赚8”APP上的网络赌博活动,5000元用于归还欠朱某某的个人债务,并制作伪造的领借凭证、虚假的银行回单、银行转账明细给会计温某某做账。案发前,于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方某委托其前夫陈某一帮忙归还其中50万元资金。截止案发,尚有155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资单、方某挪用的资金清单及银行回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领借凭证、公司记账凭证、户籍资料、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黄某一、陈某一、朱某某、温某某、陈某二、陈某三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二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亲笔陈述词;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赌博活动,数额巨大且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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