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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汪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1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王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经营**公司,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义乌**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经营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积极招收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及黄某乙、汪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赵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等人先后开发各种手机放贷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被迫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肆意强行进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之后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轰炸、锁定苹果手机ID等暴力威胁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黄某甲于2019年3月开始先后在安徽池州、江苏盱眙、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进行电话催收工作,负责为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套路贷”APP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其中义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路**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号**楼为公司办公场所,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及黄某乙、汪某某、董某某、沈某某、吴某甲、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组长,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稽查及400售后组组长。被告人汪某某组有组员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及崔某某、陶某某、陈某乙、江某某、夏某某、黄某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催收、稽查及400售后组明知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后期通过催收人员以爆通讯录进行威胁、打电话骚扰借款人亲友、锁定苹果ID等滋扰手段,并引诱借款人续期,积极协助放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通过稽查催收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话术”规避政府打击、上班纪律等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发挥一定积极作用。

一、赵某某团伙涉及的放贷APP和平台数据如下: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97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万元以上。抱金砖1平台诈骗总既遂1.655亿元以上。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39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万元以上。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总既遂1.2167亿元以上。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58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3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8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万元以上。趣蚂蚁平台诈骗总既遂1307万元以上。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630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万元以上。抱金砖2平台诈骗总既遂1.7087亿元以上。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71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万元以上。借了发平台诈骗总既遂2.1087亿元以上。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 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82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万元以上。及时雨平台诈骗总既遂8959万元以上。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1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5439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19万元以上。阿尔法平台诈骗总既遂1.375亿元以上。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41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9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3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万元以上。艾洛维平台诈骗总既遂422万元以上。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99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694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万元以上。卡卡西平台诈骗总既遂2395万元以上。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124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万元以上。海螺平台诈骗总既遂1745万元以上。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305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39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78万元以上。放心贷平台诈骗总既遂250万元以上。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2458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万元以上。富贵舟平台诈骗总既遂2848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86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1272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890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9万元以上。圣女果平台诈骗总既遂1227万元以上。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万元以上。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09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万元以上;未还款总金额410万元以上,被害人实际到账金额287万元以上,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万元以上。玲珑心平台诈骗总既遂330万元以上。

总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虞某某、万某某(均乐清籍)、马某某、吴某乙等人总既遂金额10亿元以上。

二、个人参与事实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9月左右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担任催收经理,负责协助总监管理下属催收话务员以及电话催收业务。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7年10月入职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担任催收经理,负责协助总监管理下属催收话务员以及电话催收业务。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12月左右入职,担任催收话务员,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126000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8月左右入职,担任催收话务员,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70000元以上。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9年4月左右入职,担任催收话务员,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14000元以上。

被告人高某某至少于2019年5月前入职,担任催收话务员,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7000元以上,已退赃7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至少于2019年5月前入职,担任催收话务员,从事电话催收业务。期间个人收入7000元以上,已退赃7000元。

2019年7月30日11时许,乐清市公安局在义乌市**路**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号楼**楼义乌**电子商务抓获被告人汪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姚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廖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罪犯档案、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虞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及同案崔某某、陶某某、陈某乙、江某某、夏某某、黄某丙、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廖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廖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勇

检察官助理:周朝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姚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柒部;现金缴款单壹张(壹万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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