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8〕271号
被告人方维真,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02********12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吉首市**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3月9日未批准逮捕,同日,方维真被吉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方维真于201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方维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51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维真、张某某涉嫌运输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告人方维真打电话,询问方维真是否需要帮忙购买冰毒,并表示贩毒者10克冰毒才起卖。方维真表示要购买10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通过其老婆刘某乙的微信向张某某转账2600元请张某某代为购买10克冰毒。张某某拿到钱后,与贩毒者刘某甲(另案处理)联系,通过微信向刘某甲转账2800元,并表示欠刘某甲200元,以30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购买10克冰毒。
2018年2月1日11时许,张某某在吉首大学对面“**超市”附近与从刘某甲处拿到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某某裤子右侧口袋中检查出一袋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净重为10.04克,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12时许,方维真在张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某某手机一台;2.接报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方维真、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方维真、张某某、曾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维真非法持有10.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方维真、张某某均系主犯,对二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洒
助理检察员:廖振宇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方维真原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吉首市**组,联系电话1837434****,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8张,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