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方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龚某某原系本市**镇**社区**厂员工,同住于该厂宿舍201房。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方某在上述宿舍内,趁龚某某去洗手间之际,通过龚某某的手机微信向微信昵称为“倪”的好友支付2000元以还其借款。同年12月21日20时许,方某在宿舍以同样的方式,通过龚某某微信帐户向微信昵称为“李森”的好友支付2000元以还其借款。同年12月23日11时许,龚某某报案,后方某全额退赃并获谅解。同日23时许,方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方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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