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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玲美,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安吉县**街道**苑**幢**室自己租房内,与被害人柯某某发生感情纠葛问题,遂产生杀害柯某某后自杀的想法。后被告人方某某顺手从床头柜处拿取的一美工刀,趁被害人不备之际,采取以美工刀割被害人颈部的方式试图杀害被害人。被害人柯某某颈部被割一刀后,随即夺下方某某手中的美工刀并夺门而逃,并在楼下群众帮助下报警并送至安吉县中医院救治。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害人逃离房间后随即反锁房门,用水果刀割腕欲自杀,后被**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由120急救医护人员送至安吉县中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某外伤致颈前部裂伤,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聂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未遂、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建国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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