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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杀人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公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福建省原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由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指定并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2018年8月2111月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年9月21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偷渡入境韩国并非法滞留。后经人介绍在韩国首尔市的“**(音译)”中华料理饭店任夜班厨师长,2010年10月底被辞退。曾因工作原因与负责拉面的夜班员工即被害人陈某某有争执,怀疑其被辞退系被害人陈某某唆使总厨师长丁某某(音译,韩国人)所为,怀恨在心。后在地铁上偶遇被害人陈某某并跟踪,得知陈某某租住于韩国首尔市东大门区**洞**号顶屋。

2010年1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因被辞退一事到被害人陈某某租住处,在楼顶门口处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时陈某某要去上班便让被告人方某某离开。因被告人方某某不肯离开,被害人陈某某拿锤子击打被告人方某某腰部和背部。后被告人方某某夺过锤子多次击打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为防止被人发现,被告人方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拖至屋内,并拿走陈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包。逃离途中,被告人方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丢弃。同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滞留为由向韩国出入境部门自首,当日被遣返。经检验,被害人的直接死因系头部脸部损伤所致过多流血导致的死亡。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二道沟一木材加工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丁某某(音译)、郑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新金

检察员:方 冰

2019年1月9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4.讯问被告人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材料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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