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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潇潇、程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552号

被告人方潇潇(曾用名方肖肖),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甲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甲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甲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甲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义乌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某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温州市瓯海区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王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经营义乌某甲公司,罗某某(已判刑)经营某乙公司,黄某乙(已判刑)经营义乌某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盱眙县各分公司,积极招收王某丙、王某丁、陆某某、丁某某、汪某某、吴某丙(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方潇潇、程某等人为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开发“阿尔法”、“富贵舟”、“抱金砖”、“放心贷”等各种手机贷和纯现金贷放贷APP(下文详列),通过58同城等招录大量员工,运用网络、短信等手段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公民个人信该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由王某甲、陈某甲实际控制的某甲公司和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某乙公司等分公司负责APP放贷运营,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由黄某乙实际控制的义乌某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盱眙等各地分公司负责催收借款,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则采用电话轰炸借款人、爆通讯录、“P图”、锁定苹果手机ID等滋扰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某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稠建五单元三楼为公司办公场所,负责非法高利放贷和提醒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被告人方潇潇为公司总监,组内有成员余某某、刘某某、潘某某等人;被告人程某为公司经理,组内有成员被告人吴某甲及林某某、韩某某等人。丁某某组有成员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及宋某某、倪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来就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等非法高利放贷APP,并通过非法手段向被害人包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某乙公司于2019年2月注册成立,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浙江稠建七单元五楼为公司办公场所。罗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张振旭、吴宗泼任公司总监,被告人黄某某为公司客服。通过电话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闪电花花”、“罗小白”、“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等非法高利放贷APP,并通过非法手段向被害人廖某某、彭某某、裴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一、某甲公司经营的APP借贷平台诈骗数据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43181267元,既遂金额969871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24194460元,其中既遂金额8504040元,未遂金额23326092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5491207元,未遂金额总计23326092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既遂金额320722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8540元,其中既遂金额28400元,未遂金额864727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3235625元,未遂金额总计8647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既遂金额132840955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9035元,其中既遂金额7476440元,未遂金额18179857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40317396元,未遂金额总计18179857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既遂金额1329217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8375元,其中既遂金额6735325元,未遂金额24404637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9657117元,未遂金额总计24404637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既遂金额148939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9430元,其中既遂金额639380元,未遂金额11857173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5533294元,未遂金额总计1185717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既遂金额745163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1290元,其中既遂金额152740元,未遂金额9267291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7604374元,未遂金额总计9267291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既遂金额1766584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6150元,其中既遂金额7817850元,未遂金额19277665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4476260元,未遂金额总计19277665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既遂金额13326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7100元,其中既遂金额42550元,未遂金额2158971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75201元,未遂金额总计2158971元。

二、某乙公司经营的APP借贷平台诈骗数据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8595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0572044元,未遂金额总计12129474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既遂金额10109134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5855元,其中未遂金额2982397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109134元,未遂金额总计2982397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既遂金额5069664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2200元,其中既遂金额3582140元,未遂金额7194873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54278785元,未遂金额总计7194873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3650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387694元,未遂金额总计4150071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10670元,未遂金额总计1195050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2493180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6156680元,未遂金额总计5589462元。 

三、各被告人参与诈骗事实 

被告人方潇潇于2017年10月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一般成员,2018年7月升任经理,2019年5月担任总监,个人获利至少212561.76元。

被告人程某于2017年10月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一般成员,2018年12月升任经理,个人获利至少187014.02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11月进入某甲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个人获利至少5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邓某某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某甲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个人获利至少21715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在某甲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仓库管理以及行政事务,个人获利至少2.4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在某乙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个人获利至少5万元,现已经缴。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方潇潇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广东省珠海市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广东省珠海市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向乐清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义乌市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统计表、工资单、缴款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冯某某、黄某丁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庞某某、方某某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潇潇、程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潇潇、程某、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潇潇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建旭

检察官助理:徐彬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方潇潇、程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吴某甲联系手机131922*****、邓某某联系手机157562*****、徐某某联系手机187580*****、黄某某联系手机150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判决书壹份、方潇潇、程某、徐某某账户资金明细共叁拾贰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5.现金缴款单壹张(14.5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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