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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方某,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枞阳县********号。被告人方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被告人方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购买口罩等物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0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方某以出售口罩、酒精等物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6160元。

2.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方某以出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020元。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方某以出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20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81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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