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76号
被告人方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82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8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8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30682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浪、李某丙、黎某甲、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或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浪伙同李某丙、黎某甲、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明知“上家”要求其帮忙转移的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要求提供自己一方的银行卡、支付宝等,用于接收赃款。赃款到账后,各接收赃款人按照要求扣留一部分利润后,又立即转给“赵某某”、游某某等人(均另处),所获利润由方浪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共同分成。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臧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大厦**家中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金额达25400元。随后,黎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23332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
2.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孙某某在山东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金额达15900元。随后,黎某甲通过微信提现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该款项被冻结。
3.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丙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胡某某在福建省以网络购物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16180元。随后,随后,李某丙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14562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
4.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丙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王某甲在四川省以游戏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28400元。随后,李某丙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26440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
5.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方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在湖北省以网络购物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中,金额分别为18180元和33600元。随后,方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31482元、转给游某某15120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
6.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刘某某在江西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中,金额达17900元。随后,黎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16647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次日,被告人方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刘某某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4900元,随后,该款项被冻结。
7.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元某某在黑龙江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等银行卡中,金额达19600元;此外,黎某甲还通过上述方式将元某某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黎某乙的中国银行卡中,金额达6000元。随后,黎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23628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另外,被告人方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元某某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4802元,随后,该款项被冻结。
8.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方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付某某在四川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金额达10080元。随后,方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9149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方浪共分。
9.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谢某某在云南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自己女友柳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分别为39800元和15000元。随后,李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50964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李某丙、方浪共分。
10.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王某乙在广东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女友柳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3001元。随后,李某甲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转给“赵某某”2790元,剩余利润由自己与李某丙、方浪共分。
11.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程某某在江西省以游戏套餐充值为由被骗的部分金额转至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金额达6812元。随后,李某乙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将该款转给方浪,并由方浪将其中的6132元转给“赵某某”,剩余利润由方浪与李某乙共分。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方浪、李某丙、方某甲、李某乙被民警捉获归案;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捉获归案。上述六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臧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方浪、黎某甲、李某丙、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笔录材料;
5.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浪、黎某甲、李某丙、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方浪涉案金额265555元、黎某甲涉案金额84800元、李某丙涉案金额102381元、方某甲涉案金额71562元、李某甲涉案金额57801元、李某乙涉案金额681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浪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浪、李某丙、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现在家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如下:
方浪:1667040****
李某丙:1869215****
方某甲:1818202****
李某甲:1517305****
李某乙:1911804****
黎某甲:1348777****
2.案卷肆册;
3.一证通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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