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碚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方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经电话联系后,与其丈夫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洗车场外公路边黄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共同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黄某某,二人收取黄某某毒资人民币190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49.22克),从方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9000元及华为牌手机1部,从刘某某处查获honor牌手机1部及小米牌手机1部。方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刘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362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交易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没有异议,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某共同故意非法贩卖49.22克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方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刘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结合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毒品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禁毒支队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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