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06时3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沿范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KM+700M处,与路边行人吴某某发生刮撞,致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方某某与吴某某家属就交通事故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吴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奇兵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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