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3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三次容留何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何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家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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