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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彬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方某彬(绰号“老牛”、“阿牛”),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8月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方某彬受蔡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与同案人方泽相、吴钊涛(已判刑)、“肥鑫”(另案处理)一起,将用手提行李袋包装的冰毒从汕尾陆丰市甲子镇附近驾驶车辆运输至广州市用于贩卖。次日凌晨3时许,与同案人“肥仔”(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接头后,被告人方某彬与同案人方泽相、“肥仔”将装有冰毒的手提行李袋搬至“肥仔”女友陈玉婷(已判刑)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巷38号四楼**房内存放。后因遭警方发现,同年3月17日1时许,同案人方泽相、吴钊涛受蔡某某的指使去至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内搬出两个分装冰毒的纸箱欲运回陆丰,在搬至二楼电梯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方泽相携带的大纸箱内缴获白色晶体10包(经检验,净重999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3.5%),当场从吴钊涛携带小纸箱内缴获白色晶体4包(经检验,净重399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抓获经过等书证;

3.梁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方某彬供述和辩解;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彬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佘斌娜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彬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七张。

3.鉴定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4.查扣的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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