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与同案人方某丙预谋后,由方某某到普宁市洪某某镇西村进上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约0.07克贩卖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
二、2017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丙在普宁市洪某某镇洪某某五小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约0.1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行政处理)。
三、2017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丙到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路口准备贩卖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从方某丙身上提取到其用于贩卖的海洛因净重1.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起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被扣押手机照片、交易毒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报告等、金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方某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3、吸毒人员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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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某某
附:
1.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 光盘共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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