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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2006年因盗窃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因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因盗窃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并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方某驾驶摩托车至枞阳县**镇**村,趁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后盗取被害人家中2800余元现金及黄金戒指一枚,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2479元。

2、2020年6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方某驾驶摩托车至铜陵市郊区**镇**村**组,趁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后盗取被害人家中300余元现金。

3、2020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方某驾驶摩托车至枞阳县**镇**村**庄组,趁被害人许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撞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未盗得财物。

4、2020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方某驾驶摩托车至枞阳县**镇**村**庄组,趁被害人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部分犯罪行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嘉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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