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屠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县杨林街镇**街**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4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岳阳县杨林街镇**村**片**组的自家后院私自屠宰生猪。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从岳阳县杨林乡红阳生猪交易所方某乙处收购生猪50余头,私自屠宰后将生猪肉产品一部分销售给方某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另一部分放在自家店里向当地居民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3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家中私设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友新
检察官助理:曾琴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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