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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9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8********,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巫溪县**乡**村**组,现住巫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4月至5月,被告人方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将四个猎夹安放在巫溪县**乡**村**社其自家屋旁李子树下的地里,先后捕获两只野生动物,其中一只的部分兽肉已被其食用,剩余部分兽肉和另一只野生动物胴体储放于冰柜中。

2020年农历5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竹竿将一只栖息于巫溪县**乡**村**社卢某某家对面退耕还林地里的疑似猫头鹰捕杀并食用。

2020年8月5日,民警在方某甲家及附近查获并提取了其猎捕的野生动物兽肉及胴体、8个猎夹,在卢某某家查获并提取了疑似猫头鹰的13根羽毛。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用竹竿猎杀的野生动物为毛腿渔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用猎夹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果子狸和小麂,均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方某甲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同年10月19日,方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方某乙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后方某乙被刑事立案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巫溪府发[2019]24号文件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乔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02)[2020]550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方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78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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