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0********,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方某甲在其居住的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房屋周边铺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电网与其家中逆变器相连通电,从其房屋左侧香菇棚经过**组退耕还林地,最终到达***山场山腰位置。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方某甲家中查获动物死体4件及肉制品3份。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件动物死体为偶蹄目鹿科动物小麂,肉制品3份来源于偶蹄目鹿科动物小麂,小麂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同时,小麂被列入《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林地状况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方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唐菲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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