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依法延长至同年11月2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延长至2020年1月2日,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方某甲以160元的价格从淘宝闲鱼网上购买了1只缅甸陆龟。2019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甲接受同案人“怪咖”(身份不明)赠送的2只苏卡达陆龟。同年1月至6月,被告人方某甲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村*街**巷**号**房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同案人“龟咖”(身份不明)、“怪咖”卖龟的视频,协助同案人“龟咖”、“怪咖”,以每只400-5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转卖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等陆龟,并将收货信息及收取陆龟价格的85%的钱通过微信转给同案人“龟咖”、“怪咖”,从中赚取15%的回扣,由同案人“龟咖”、“怪咖”向购买人发货。具体如下: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与同案人熊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6只陆龟以总价约5000元的价格分5次转售给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
同年4月初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以每只陆龟500-4500元不等的价格分6次共转售9只陆龟给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决),其中豹纹陆龟8只、苏卡达陆龟1只,总价约10000多元。
同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将3只豹纹陆龟和3只苏卡达陆龟以4458元的价格分4次转售给同案人张某甲(已判决)。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方某甲将2只豹纹陆龟转售以1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曾某某,后因其中1只豹纹陆龟没有活力,5月16日同案人曾某某以补差价248元的方式向被告人方某甲换购1只苏卡达陆龟。
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苏卡达陆龟以110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蔡某某。
同年6月12日与6月14日,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以650元的价格和700元的价格,将2只豹纹陆龟转售同案人方某乙。
同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将2只缘翘陆龟及2只豹纹陆龟以总价2458元的价格分4次转售给同案人李某某。
同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缘翘陆龟及1只苏卡达陆龟分2次以总价136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林某某;同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甲1只苏卡达陆龟又以80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林某某,后快递到同案人李某某处。
同年4月19日,被告人方某甲将2只苏卡达陆龟以2000元的价格转售给吴某某。
同年4月1日与4月28日,被告人方某甲将2只豹纹陆龟以1719元的价格分2次转售给同案人梁某甲。
同年2月初,被告人方某甲将2只豹纹陆龟以150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陈某甲。
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苏卡达陆龟以65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张某乙。
同年3月4日,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苏卡达陆龟以1320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梁某乙。
同年3月4日与4月24日,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苏卡达陆龟和1只豹纹陆龟以3050元的价格分2次转售给同案人黄某甲。
同年3月8日、16日,被告人方某甲将1只豹纹陆龟及1只苏卡达陆龟以总价1656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案人陈某乙。
同年6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森林公安局在办理“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在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玉湖街1巷11号304室抓获涉案被告人方某甲,并于同日将被告人方某甲及现场查获的3只陆龟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汕头公安局森林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共查获涉案陆龟35只(33只陆龟活体、2个陆龟龟壳),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涉案的35只陆龟进行鉴定,其中14只是苏卡达陆龟,19只是豹纹陆龟,1只是缘翘陆龟,1只为缅甸陆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缘翘陆龟、缅甸陆龟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动物。
上述查获的涉案陆龟均已移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陆龟三十三只,龟壳两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江西省南昌市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方某甲的户籍材料及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熊某某、刘某某、张某甲、曾某某、蔡某某、方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梁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梁某乙、黄某甲、陈某乙的某某及辨认;
5.被告人方某甲的某某及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
7.搜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8.电子数据: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缘翘陆龟等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向他人非法收购陆龟1只、协助他人转售陆龟45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甲系协助同案人转卖陆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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