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罪
2017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驾驶一辆女庄电动摩托车从惠来县***镇某某村向一外号叫“阿*”的男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返回途经惠来县惠城镇****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见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林某某准备上前对其进行盘问,方某甲便弃车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小皮包遗留于现场,包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小包、净重14.4克,毒品海洛因31小包、净重11.5克,红色粉末(含咖啡因成分)1小包、净重0.8克,后林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同年10月14日晚,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民警到惠来县惠城镇*****号方某甲的家中抓捕被告人方某甲未果,现场缴获方某甲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0.4克。同年11月27日晚上9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民警在惠来县******房抓获方某甲及涉案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吸毒人员方某乙,并缴获方某甲丢在楼下的润喉糖盒一个、内装毒品海洛因6.6克,后将方某甲带回审查。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1.在****幼儿园附近路段缴获的毒品14小包、净重1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31小包、净重1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粉末1小包、净重0.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2.在方某甲家中缴获的毒品1包、净重1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在******房抓获方某甲时缴获毒品6.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较大;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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