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组。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方某乙(系被告人方某甲的父亲)去世后,被告人方某甲将其遗留的一支土铳存放于自己家中。2012年左右方某甲获得一根枪管,其用钢筋制作了一个枪托并让郭某某帮忙焊接到枪管上,后方某甲将该枪存放于自己家中。

2019年1月23日,民警到方某甲家中检查时,方某甲不在家,经电话联系,方某甲回到家中并主动交出二把土铳。

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二把土铳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制造一支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犯数罪、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健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