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大学本科,原浦发银行苍南支行客户经理,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原系浦发银行苍南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方某甲受浦发银行苍南支行行长王某某(已死亡)指派,在办理宝燕箱包公司贷款业务过程中未依法对借款人实际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未尽职审核贷款公司背景及贷款用途,并撰写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发放给关系人方某丙(已判决)贷款1000万。上述贷款到期后仍有520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说明、报告、购销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客户基础资料目录、续授信调查报告、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文件目录、放款通知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谅解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应某某、高某甲、徐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方某乙、吴某某、高某乙、王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及同案犯方某丙、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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