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为牟利,在向林某某承租的位于钱东镇新乡村公路东侧的老屋内开设麻将馆,纠集方某乙、许某某、郑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以每人每次10元抽水获利,至2020年7月13日共抽水盈利约10000元。
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方某甲位于钱东镇新乡村公路东侧老屋的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方某甲及参赌人员方某乙、许某某等人,现场查获作案工具麻将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贵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在广东省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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