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16号。2006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22日因犯盗窃被杭州市上城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月27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1月30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禁毒条例》被建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叶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方某甲帮助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方某甲从杭州“阿涛”(未归案)处以1000元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29日晚,方某甲在建德市**镇**村**村**,以600元的价格将0.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叶某某。
被告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某、赖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麻生宏
检察官助理 胡俊玲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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