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县**镇**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杭州市**区**工业园区附近的一条路边,将一包重约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杭州市**区**工业园区附近的一条路边,将一包重约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杭州市第六医院医疗证明书,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搜查笔录,被告人方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玲娣
检察官助理:李叶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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