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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等5人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幢**单元**室。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甲在金华市***城**栋*单元**室等地设立工作室,以营利为目的,事先准备人民币40万元为赌资,利用“**游戏”、“**游戏”、“**游戏”、“**大师”等游戏平台,通过从上家处低价买分或从玩家处低价收分后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使游戏玩家可以将分数换成现金,方便玩家进行赌博。工作室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方某甲雇佣被告人施某某在游戏平台中充当银某某客服,为玩家上下分。施某某明知方某甲在网络游戏平台为不特定玩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仍为方某甲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方便方某甲结算赌资,从中非法获利4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明知方某甲在网络游戏平台为不特定玩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仍为方某甲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方便方某甲结算赌资;且当方某甲等人忙或吃饭时,胡某甲帮忙为玩家上下分。

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胡某乙明知方某甲在网络游戏平台为不特定玩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仍为方某甲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款二维码等,方便方某甲结算赌资。

2019年4月至5月,方某甲雇佣被告人胡某丙在游戏平台中充当银商客服,为玩家上下分。胡某丙明知方某甲在网络游戏平台为不特定玩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仍为方某甲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方便方某甲结算赌资,从中非法获利0.25万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胡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9日,被告人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主动退出赌资、非法获利共计80万元;被告人施某某主动退出非法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施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某甲等5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飞

2020520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被告人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被告人胡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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