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等10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41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十七冶某某分公司项目副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竺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竺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竺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汉族,大专文化,武汉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竺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汉族,小学文化,船舶驾驶员,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019********,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号。2009年3月4日骆某某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3月27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拘留2日;2016年8月30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员工,住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3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号。2009年11月13日方某乙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三山区某某建材城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号。2018年9月30日桂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2008年6月25日张某某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1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骆某某、方某乙、桂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二次,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2日,上述两案合并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方某甲、骆某某与被告人竺某乙、竺某甲相约到长江芜湖段非法采砂,骆某某支付了40万元保证金给竺某乙。2019年1月初,方某甲、骆某某到湖北省蕲春县查看了竺某乙、竺某甲采砂船改装情况,后骆某某称芜湖市打击非法采砂的形势严峻,于是双方没有在长江芜湖段非法采砂,竺某乙退还了骆某某的40万元保证金。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与被告人竺某乙、竺某甲相约到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方某甲支付了45万元保证金给竺某乙。方某甲邀集被告人梅某某参与非法采砂,竺某乙、竺某甲邀集被告人竺某丁、竺某丙参与非法采砂。后因方某甲、竺某乙、竺某甲与方某乙在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方某乙退出了非法采砂,于是竺某乙、方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骆某某协调处理,骆某某遂邀集被告人桂某某、张某某参与非法采砂。方某甲与竺某乙、竺某甲对半分成采砂款,方某甲负责梅某某、骆某某、方某乙、桂某某、张某某的报酬,竺某乙、竺某甲负责竺某丙、竺某丁的报酬。具体非法采砂情况如下:

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方某乙在长江铜陵段浮标230-234等处盗采江砂5次,共计24400吨,并以每吨约8元的价格销售给运输船,得赃款共计195200元。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骆某某、桂某某、张某某在长江铜陵段浮标230-234等处盗采江砂4次,共计26900吨,并以每吨约9元的价格销售给运输船,得赃款共计24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记账本等物证;2.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记账本等书证;3.证人竺某君、竺某青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主持、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6.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骆某某、方某乙、桂某某、张某某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铜陵段禁采区内盗采江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桂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张某某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骆某某、方某乙、桂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龙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竺某甲、竺某乙、竺某丙、竺某丁、梅某某、骆某某、方某乙、桂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